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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再簡字第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董惠平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蔣雪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114年度豐簡聲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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