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
- 原告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煒壬
- 訴訟代理人
- 柯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蓉
- 被告
- 李翊君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請求遷讓房屋等(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3時2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號七樓之十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