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24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家福
- 訴訟代理人
- 徐柏權
- 訴訟代理人
- 賴惠煌
- 被告
- 張修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