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250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訴訟代理人
- 黃敏書
- 被告
- 劉詠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2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