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 原告
- 楊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泰間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569號(原114年度中簡字第1628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218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文泰被訴對原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無罪,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