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14號
- 原告
- 劉曉明
- 被告
- 李柏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325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中小字第131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325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