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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江文玉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訴訟代理人
林育晟
被告
談毓熙(即談采恩)

談懷琳(即談子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23,477元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編號 本金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23,477元 114年6月2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 0.2775% 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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