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9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蘇尤如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晟
- 被告
- 談毓熙(即談采恩)
談懷琳(即談子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4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23,477元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編號 本金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23,477元 114年6月2日起至114年12月1日止 0.2775% 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