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942號
- 原告
- 陳昱儒
- 訴訟代理人
- 謝嘉雯
- 被告
- 陳一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9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1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中小字第194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9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1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