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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告
林弘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林弘偉因在監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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