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739號
- 原告
- 陳榮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OO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含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資料,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