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3202號
- 原告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被告
- 劉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