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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梁柏毅
被告
何祐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7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15時0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內側車道往大明路方向,因闖紅燈直行,適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益民路2段機車待轉區起步往新仁路2段直行,兩車於中興路2段384號處,不慎發生碰撞,致系爭機車受損,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9,80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8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因闖紅燈直行,致生本件車禍事故,因而支出系爭機車修復費用39,800元等情,業據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車禍事故調查卷宗及光碟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5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業如前述,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又系爭機車修復費用為39,800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自出廠日98年4月(見本院卷第59頁),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14年10月31日,已使用16年7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是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合理修復費用為3,97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7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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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9,800×0.536=21,3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9,800-21,333=18,467
第2年折舊值    18,467×0.536=9,89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8,467-9,898=8,569
第3年折舊值    8,569×0.536=4,5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569-4,593=3,976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2年折舊值    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3年折舊值    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4年折舊值    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5年折舊值    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6年折舊值    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第17年折舊值    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  3,976-0=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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