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張益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及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及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中小字第265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