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
- 原告
- 謝譯陞
- 被告
- 陳妍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820元,及自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萬0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5年1月10日向原告借用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使用。惟被告於借用系爭機車期間之115年1月10日18時17分許,發生自摔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造成系爭機車受有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7萬8180元、估價費用1,500元、拖車費用800元、原車價11萬元,合計19萬0480元之損失,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0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系爭機車維修費用之零件部分應計算折舊,且原告請求之費用過高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借用系爭機車於115年1月10日18時17分許,因被告騎車自摔造成損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車損照片、系爭機車維修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為證(本院卷第17至30頁;第58-1至59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暨所附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初判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第77-96頁),被告則不爭執於使用系爭機車時發生自摔受損之情事,足認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次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依照原告嗣後所提出之系爭機車維修估價單內容觀之,系爭機車之維修費用共9萬5680元(含零件7萬0260元、工資2萬5420元),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機車自112年10月出廠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115年1月10日,已使用2年3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萬3100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2萬5420元、估價費用1,500元、拖車費用800元,總計金額為4萬0820元(即1萬3100元+2萬5420元+1,500元+800元)。
㈢至於原告併請求系爭機車之原車價11萬元部分。經查:原告既已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機車修繕之必要費用4萬0820元,以回復系爭機車之原狀,然原告卻又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系爭機車之原始車價11萬元,顯然係對被告重複請求,並已逾原告所受損害之金額,以及被告所應負損害填補之範疇,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未定給付期限之請求給付,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3月5日起(本院卷第37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萬0820元,及自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範圍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0,260×0.536=37,65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260-37,659=32,601 第2年折舊值 32,601×0.536=17,47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2,601-17,474=15,127 第3年折舊值 15,127×0.536×(3/12)=2,02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127-2,027=1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