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6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甘眞綝

原告
駱玉琳
被告
鍾淑惠

杜權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均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70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鍾淑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二人為原告所任職之海華KTV老闆。詎被告竟於114年1月5日0時19分許,在上開KTV內,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先後徒手推倒原告,拉扯原告之頭髮,徒手毆打並以腳踹原告之身體,致原告受有輕微頭部外傷與頭暈、頭皮挫傷、雙側肩膀挫傷、右手挫傷、左上臂挫傷、背部挫傷等傷害,被告二人並已經刑事庭以115年度審簡字第567號判決判處傷害罪。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杜權祐則以:當時伊沒有打原告,就算有打也是正當防衛,應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賠償之慰撫金過高,請求法院依職權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鍾淑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有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56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稽,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刑事案件電子卷(含偵查卷及警卷)內之原告於警詢之指述、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光碟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而被告所涉上開故意傷害之犯行,亦經本院以上開案號判處被告鍾淑惠拘役40日、被告杜權祐拘役35日,並均得易科罰金在案,又被告鍾淑惠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被告杜權祐雖否認有上開傷害之行為又主張其為正當防衛,惟均未據此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職是,依本院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黎瑞龍、被告陳咨閔及郭恩瑋前述故意傷害之行為而身體受有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渠等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惟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本院審酌本案衝突發生之緣由、過程、故意傷害行為之情節、兩造之財產狀況(見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維護兩造隱私及避免個資外洩,爰不詳予敘述)、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嫌過高。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給付無確定期限,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催告給付之翌日(即115年5月26日,見本院卷第13頁、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3萬元,及均自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