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902號
- 原告
- 薛雨珊
- 被告
- 陳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地在「彰化縣」,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民國115年7月1日彰作管字第1150047864號函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民事訴訟法就不當得利並別無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