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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江文玉

原告
孫淑裕
被告
班杰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22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及完成系爭車輛之保養、繳納罰單、負擔E-EAG費用等,惟被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有所爭執,並另行提起終止借名登記訴訟,經本院以115年度中簡字第22號案件受理,尚未確定。因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究為何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22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經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審酌上情,認有於另案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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