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
- 原告
- 孫淑裕
- 被告
- 班杰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22號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及完成系爭車輛之保養、繳納罰單、負擔E-EAG費用等,惟被告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有所爭執,並另行提起終止借名登記訴訟,經本院以115年度中簡字第22號案件受理,尚未確定。因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究為何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是本件民事訴訟法之裁判,以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22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為據。經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審酌上情,認有於另案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