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
- 原告
- 范孟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加榮
- 被告
- 施孟淳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203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3時11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三樓之十三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