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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AB000-K113077(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林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别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件係跟騷法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且本院所製作之判決書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被害人即原告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原告之姓名、年籍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曾對被告提出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告訴,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113年5月31日以書面告誡被告勿對原告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告竟仍於113年11月18日21時32分許,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陸續以MESSENGER複製原告前傳送之訊息予原告,對原告反覆進行干擾,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新台幣(下同)4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前開行為之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刑事庭115年度審簡字第31號刑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被告並因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認其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被告以上開方式騷擾原告,足以影響原告生活,其行為顯已對原告構成精神上侵害。是原告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

(三)次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足資參考。原告主張因被告之騷擾行為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40萬元,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本件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原告精神上所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核屬過高,應減為8萬元,始為允當,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10日起(見附民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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