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22號
- 原告
- 陳國魁
- 訴訟代理人
- 楊惠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健茗律師
- 被告
- 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歐重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戴盈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婉玄律師
- 被告
- 黃燦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歐重儀、黃燦芳等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因原告歐重儀、蔡永福等人係合夥關係,因此應由執行業務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是應命原告將蔡永福列原告或得其同意,本件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