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624號
- 原告
- 許德輝
- 被告
- 劉彥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