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3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俊螢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儀欣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源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源坤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1,326元(詳如本院114年度中補字第4358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