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 原告
- 詹侑玲
- 被告
- 侯惠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中補字第17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419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7日寄存送達於立人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4年11月27日發生效力。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