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40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勁宏

上訴人
即原告
朱春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68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或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時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旨)。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115年度中簡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利益為423,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