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579號
- 原告
-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木榕
- 原告
-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玉珊
- 原告
- 張峯明
- 被告
- 史以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3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719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