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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6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呂羿嫻
被告
葉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案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709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如提供予不曾謀面且缺乏信賴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行為人將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所有銀行帳戶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而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被告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向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新臺幣(下同)115,000元至被告所有之銀行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或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原告因本件詐欺而損失115,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5,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致原告受有24,000元損失之事實,業據本院於115年1月8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至2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電子卷)核閱屬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述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就損之金額24,000元之主張為真正。

(三)至於原告主張其遭詐騙金額115,000均匯入被告帳戶,惟查本件原告匯入被告銀行帳戶之款項,僅有於112年10月12日13時8分許及同日15時59分許,分別匯款4,000元及20,000元至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餘款項並無匯入被告帳戶乙情,業據前開刑事案件認定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卷宗(電子卷)核閱屬實,則原告其餘遭詐款項既非匯入被告帳戶,自難遽令被告就原告所受24,000元以外之其餘遭詐騙款項部分負擔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四)被告提供上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供詐欺成員使用,屬共同故意加損害於原告,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準此,本件被告既提供銀行帳戶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依上開見解,自係共同對原告為侵權行為,致原告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24,000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而受有損害,則被告對於原告本件損害,依法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4,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移送至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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