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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70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董惠平董惠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簡字第700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告
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柯志喬
被告
俞筠芳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700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下午3時51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參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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