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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董惠平董惠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胡嘉萍

卓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2時5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胡嘉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胡嘉萍負擔百分之六十九,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一。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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