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胡嘉萍
卓采穎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79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2時5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胡嘉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胡嘉萍負擔百分之六十九,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一。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