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028號
- 原告
-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品妤
- 訴訟代理人
- 吳育誠
楊昭亮
原告與被告遊城貳輪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9,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