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
- 原告
-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智民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原告與被告穎麗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0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李玉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