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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鴻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鴻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至良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

99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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