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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萊峰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騰
訴訟代理人
廖婕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暘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7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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