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
- 原告
- 魏秀娟
○、按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
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思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248元(訴之聲明第1項);⑵被告應將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房屋之兩間浴室防水層修復至不滲漏狀態(訴之聲明第2項),二項聲明間之經濟目的不同,應分別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請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預估修繕費用之單據過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