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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57號

修繕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魏秀娟

○、按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

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思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248元(訴之聲明第1項);⑵被告應將其所有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房屋之兩間浴室防水層修復至不滲漏狀態(訴之聲明第2項),二項聲明間之經濟目的不同,應分別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請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預估修繕費用之單據過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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