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31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祖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及附屬文件之繕本,原告應補提繕本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