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9號
- 原告
- 湖濱新綻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芯榆
- 訴訟代理人
- 林靂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險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再繳納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