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郭芯榆
- 原告湖濱新綻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湖濱新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芯榆 訴訟代理人 林靂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險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再繳納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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