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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9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湖濱新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芯榆
訴訟代理人
林靂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險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再繳納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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