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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3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賴鎮源
被告
白昭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4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路○○號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為974,4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之206,000元,合計共1,180,4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2,000部分,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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