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629號
- 原告
- 林郎宗維
- 被告
-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7,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7,260元(計算式:1,000,000+17,260=1,017,2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2月4日 115年3月18日 (105/365) 6% 1萬7,260.27元 小計 1萬7,260.27元 合計 101萬7,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