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663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蓉
一、原告與被告李盈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