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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6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一、原告與被告李盈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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