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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6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禾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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