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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7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徐玉嬌
被告
廖淨輝

廖本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臺中市○○區○○路○○號3樓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5年期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為369,000元,併計請求被告給付之90,000元,合計共459,000元,至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000部分,則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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