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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9號

返還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潘麗卿

潘慧芳

潘曉芸

潘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7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2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300,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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