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潘麗卿
潘慧芳
潘曉芸
潘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7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2,2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300,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