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何宗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15年1月7日,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5年1月6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9,61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