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55號
- 原告
- 楊木榮
原告與被告蔡宗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