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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俊螢

原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原告與被告賴招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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