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原告與被告賴招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