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31號
- 原告
- 田其鑫
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轉出帳號
及交易明細與存摺封面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