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842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矢持健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陳巧姿
原告與被告吳雨霆即吳承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2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