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8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原告與被告吳雨霆即吳承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2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