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873號
- 原告
- 鄧鈞鴻
楊美娟
張英
鄧承曦
鄧楷齡
原告與被告高立群、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
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鄧鈞鴻新臺幣(下同)1,158,082元
、楊美娟204,933元、張英475,243元、鄧承曦100,880元、鄧楷
齡100,81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39,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琮
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葉佐良、被告高立群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