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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8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鄧鈞鴻

楊美娟

張英

鄧承曦

鄧楷齡

原告與被告高立群、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

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鄧鈞鴻新臺幣(下同)1,158,082元

、楊美娟204,933元、張英475,243元、鄧承曦100,880元、鄧楷

齡100,81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39,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琮

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葉佐良、被告高立群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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