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98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林揚軒、何正偉
原告與被告沈嘉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8
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