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0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明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氶氾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8月26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31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5年度中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