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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原告與被告呂宏毅(台灣愛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區職員)間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

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6

萬942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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